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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亮见)警察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,还不是最可怕的!(4P)


昨天的文章《还是红袖章好使!》,提到了上海民警“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”,饭店老板上诉被驳回,理由是此系“刑事侦查行为”。

现在,这个事情有了新进展。昨天,上海警方发布了“警方通报”:



事实到底如何,让我们静待上海警方的调查。

但原告饭店老板葛某某接受了大风新闻等媒体的采访,还原了部分事实:

首先,原告葛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,这是前提。

其次,看时间线:

2017年5月25日,被告夏某领人(一共4人)来到原告葛某某店里,要检查消防,从服务员处拿到4盒软中华香烟,后说要请领导吃饭,在带走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后,预订了次日的包房。

2017年5月26日,4人在包房内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,共计5688元。



宴席间,被告民警夏某说到罚款,原告老板葛某某表示:“夏某说蛇餐饮是灰色行业,说大不大,说小不小,罚款就没事了。我跟他说我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,有合法来源证明。他当时一听就火了,说‘侬眼镜蛇好卖噶!’”(老板葛某某和服务员程某均证实。)

宴席当晚,葛某某即被民警夏某跨区带走。

但,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对此事的说法却是:2017年5月25日,公安机关在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3条,并于次日将葛某某抓获。

经鉴定,涉案的3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,系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二物种。

2017年9月,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日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葛某某上诉后,2018年4月,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300元,餐费至今未付,故原告葛某某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夏某支付餐费人民币5688元。

但是,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“刑事侦查行为”的理由,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,驳回了原告葛某某的起诉。

事情也不复杂,都看懂了吧?



不过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下:

第一,吃蛇真的是 “刑事侦查行为”吗?

真的那么在乎濒危野生动物,在店里看到不就是已经找到证据了吗?为什么要还把它吃了,这算哪门子的“刑事侦查行为”?

难道是不是濒危野生动物,是靠警察的嘴来鉴定的?警察吃完后才能知道?

卖濒危野生动物违法,难道吃濒危野生动物就不违法了?

如果吃蛇且白吃,算是“刑事侦查行为”,那以后警察去嫖、去赌、去吸,是不是也可以解释为“刑事侦查行为”?真的可以这样吗?

退一万步讲,就算吃濒危野生动物是侦查行为,那飞天茅台也是野生的吗?喝茅台算什么“侦查行为”?不喝酒就不能“侦查”了?

第二,刑事侦查行为就可以不付钱了吗?

如果可以,那么以后警察是不是可以随便以“侦查行为”的名义,随便从别人店里拿东西?

“我怀疑你卖假酒”、“我怀疑你卖假烟”、“我怀疑你的菜不新鲜”,吃拿卡要,有的是光明正大的借口。



不用等警方的详细通报,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,但其实问题的重点不在这里。

在我看来,虽然上海警方的通报说的是“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5月办案期间就餐未付款”一事,但整个事件里其实包含着两件事:

第一: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5月办案期间就餐未付款。

第二: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以“刑事侦查行为”驳回原告饭店老板葛某某对不付钱民警的起诉。

后者比前者更可怕。

宝山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里说:

被告夏某表示,去原告处系“侦查行为”,其供职单位长白新村派出所告诉本院系“刑事侦查行为”。

说是“本院经审查认为”,但经过了什么样的“审查”,只字未提。给人的感觉好像是:

被告都说是刑事侦查行为了,原告,你听见了吗?


吃拿卡要,钓鱼执法,威逼利诱等等,从古至今从来也没有断绝,大家对这样的事情很多时候也见怪不怪了。

但只要依法打击此类行为,给执法者以警戒,还百姓以公平,守护住法律和秩序的底线,他们就不敢如此胆大妄为,人们对这个社会就不会失望透顶。

具体到这件事上,个别警察吃拿卡要并不可怕,只要法院在审判时能够秉公执法,及时惩戒,就能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,根本翻不起任何浪花。


然而现在,这么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,竟然以“刑事侦查行为”的名义,全身而退,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惩罚,简直匪夷所思,荒谬透顶。

大哲学家培根说:

一次错误的审判造成的损害要远胜无数的罪行,因后者不过是污染了水流,而前者则污染了其源头。

这件事,本来是个别警察的个人违法乱纪行为,但现在法院这么一判,就给整个警察队伍的白吃白喝行为,提供了现成的依据。

这是比“警察吃野味喝茅台不给钱”更为可怕的事情。

—The End—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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